根据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,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:
调解或撤诉:第十五条规定,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,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。因为这种方式节省了司法资源,促进了矛盾化解,所以给予费用优惠。
适用简易程序:第十六条规定,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,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。简易程序用于审理事实清楚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、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,流程简便快捷,成本较低,故收费减半。
反诉与合并审理:第十八条规定,被告提起反诉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,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,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。这避免了重复诉讼,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消耗,因此费用减半。
破产案件: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,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,但是,不超过 30 万元。
此外,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,若二审发回重审或者按照一审程序再审,且原来是审适用简易程序、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,也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。依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,若适用一审程序审理,按照一审程序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交纳;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,按照二审程序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交纳。